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单位的承包)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万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