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离休。
他55年之前是干部,复员之后是工人,而且当工人的时间明显长于当干部的时间,因此按照建国前老工人落实待遇是符合政策的。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1983年8月27日·劳人老〔1983〕34号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答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