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轻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非法拘禁罪刑期根据情节而定,情节严重处罚的就重。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扩展资料
案例:索要债务非法拘禁 获刑拘役五个月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蒋某因索要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江某因赌博向蒋某等人的借钱,后逃避债务隐匿行踪,致蒋某等人四处寻找。2018年1月7日凌晨,蒋某、龙某(另案处理)等人找到江某并将江某带至某酒店一房间内。随后,蒋某因有事离开酒店。
当日9时许,江某提出回家找父母要钱还账,龙某等人将江某带回江家,并将车停在江家不远处。江某因父母不肯出钱还账,找到家中的一瓶农药喝下一口,当场呕吐神志不清,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后,蒋某主动交纳3000元医药费并到医院陪护。2018年2月2日江某出具了对蒋某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索要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平取得被害人江某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债务,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则若构成犯罪,将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