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2020-09-21 社会 105阅读
(1)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②、③、④、⑤、⑥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1)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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