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应急核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一直将其作为事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来对待。我国的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大体包括五个方面。
1.建立健全国家核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是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与核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 0 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将我国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核事故应急工作属于事故灾难应急范畴的工作。法律同时为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规范了基本的体制原则等。 2 0 0 3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 9 9 3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条例和政府部门规章,都对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方针作了明确的规定。
2.确立我国核应急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原则。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军地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3.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根本任务。
有效应对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缓解事故、减轻或消除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4.我国核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以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明确:在国务院领导下,我国的核应急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防科工局牵头,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和军队机关2 4个部(局)组成。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苗圩部长担任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防科工局、公安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总参作战部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目前,我国有1 6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核应急委员会及办公室;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核应急组织。必要时,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核工程与核技术、核安全、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医学、气象学、海洋学、危机管理、公共宣传等方面专家组成,为国家核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以及核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设立联络员组,由成员单位司(师)、处(团)级和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属集团公司(院)负责同志组成,承担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交办的事项。
5.建立健全核应急工作预案体系。
核应急预案是我国具体组织实施核应急响应行动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核应急管理工作的体制、核应急响应的级别、核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挥机制、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与实施等内容。由国务院负责发布《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区、市)和核设施营运单位也都必须制定本部门、本级的核应急预案,由此形成国家的核应急预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