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去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人员。
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扩展资料:
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一般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提出补偿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学院审查
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财务处审核
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递交材料
申请学生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评审上报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高校评审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存在二次分配的申请,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
标准证明文件格式参考“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