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但是,为了保护专利权,同时又为了促进发明,专利法第62条又列举了五种行为作为专利法第11条的例外。其中第五项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第五项关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界定,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性质予以判断,即行为人是通过现有的专利技术来制造使用或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用于自己的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不能以他人有科学研究或制造的产品最终用于科学研究,将本身不承担科学研究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视为不侵权。这是因为为他人科研而制造或销售自己不享有专利权的专利产品,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科研,而是为了销售,属于典型的制造、销售的经营活动。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