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可以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吗?

2020-06-09 社会 84阅读

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欠款人逾期没还,是可以向欠款人索要逾期期间的利息的(自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偿还利息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欠款人逾期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不就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责任。

扩展资料:

利息损失计算起点:

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即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

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被告应依双方的交易习惯在每年年底结清所欠货款,被告经原告同意出具了欠条的行为,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变更支付货款期限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最后一次逾期未结清货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欠条不同与借条,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侵权、买卖、服务、购销等关系,其反映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结算结果,属于一种单纯债权债务的体现。对欠条的性质认定应回归到法律关系本身,解开面纱方能看透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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