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是什么

2020-06-21 财经 68阅读

有限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没有具体的任职资格,也就是说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任职,但是国家法律《公司法》第57条有规定五种人不能担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人。

  3.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的人。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 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

应负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5. 董 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

  6.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 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 董事、经理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上市公司还会设立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监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组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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