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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