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从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的机制原理来看,“免税”免的是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而“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在购进时已经征收的进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根据国际惯例(即:“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其出口货物也享受“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存在进项税额(即: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是如此),因此,也就不存在退回进项税额的问题,则,小规模纳税人不执行“退税”政策。
当然,在采用“先征后返”方式的情况下,也确实有退税或返回环节,但其仍旧属于出口退税中的“免税”,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退税”。
从实际获利情况来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较,获利确实较低,其少获得的利润就是未能享受的“退税”。所以,从这一点上看,企业应当努力满足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尽快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