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日期和时间

2020-10-03 综合 86阅读

法律规定,看守所对于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办理释放手续时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判决书上的刑期是2010年4月11号,则于4月11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其内容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收押人犯

第四条、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六条、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第七条、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第八条、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第九条、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第十条、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二条、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第五十三条、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四条、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参考资料:看守所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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