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如何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答:健全的行政决策机制是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实现的目标。同时,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又离不开法制作为保障。因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民主化是基础,科学化是主导、法制化是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已成为新时期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目标。 所谓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或者科学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也就是说,决策的内容必须是科学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拥护。决策的方法也必须是科学的,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决策的科学化是两者的统一。 所谓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或者民主决策,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 所谓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或者依法决策,是指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与我们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决策创新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受传统的决策体制、机制和方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决策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一)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 权力的合理配置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还在管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职能交叉、重叠、上下一般粗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纠正。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作用,才能克服官僚主义和决策失误的现象,确保政府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对确需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打破过去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上下一般粗、力量分散的决策格局,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防止政出多门。上下级政府、条和块的决策权力要有所区别,该“条条”决策的事项,“块块”不要干预。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责权,明确各自的决策责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事项,也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决策权,减少多级决策的现象。政府机构的设置,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既要适当分工、互相制约,也要相互配合,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率。 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一些规定,比如,对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必须分别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部务会议、省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一些法律也规定了集体讨论的制度,如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必须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其中,关键是要实行公开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一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人民群众参与决策既是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为此,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实际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已经作了一些规定。例如,立法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些法律制度都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强化专家在决策论证中的作用。 专家具有比较超脱,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优点,因此,比较能够得出较为符合实际的决策意见。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往往借助社会咨询机构帮助政府决策,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咨询机构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在健全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中,我们要加强研究咨询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咨询机构的专家力量,建立专家数据库,为行政决策提供“外脑系统”。另一方面,还要继续加强专门的研究咨询机构建设,培养一大批决策咨询人才。 三是,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能力和水平。 行政机关是行政决策主体,是行政决策的最终决定者。因此,必须提高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行政首长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水平。决策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走群众路钱,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进行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久拖不决;在作出决策后,必须坚决执行,防止各行其是。为此,必须建设一支合格的、较高素质的决策干部队伍,选拔那些德才兼备、为人民服务、有科学民主决策素质和能力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