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服务费。
根据《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111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服务费将一并载入合同中,这也表明导游有权获得这部分的费用,一旦旅行社违约,将受到处罚。但值得一提的是,出境游这部分的操作和以前一样,依照国际惯例,游客需要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小费,该做法并未被《旅游法》所禁止。
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广之旅总裁陈白羽指出,《旅游法》实施后,新的报价方式将趋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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