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2020-08-27 财经 68阅读
  1.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我国新破产法之前的破产立法上使用的是破产财产的概念。其实,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二者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债务人财产所涵盖的时间段是从破产申请的受理到破产程序终结前,而破产财产涵盖段是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因此,《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第3款明确规定:“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作为债务人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性。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目的性,是专门依破产程序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国外破产法理论上也称债务人财产为“目的财产”。

(2)独立性。债务人财产作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本应归属于债务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债务人财产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便脱离了债务人的支配范围,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债权人只有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才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支配;管理人须经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才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相应的处分。

(3)法定性。是指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不可列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可分配性。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以清偿破产债务,满足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因此破产程序的本质要求之一便是将破产财产通过变价、以金钱方式对于破产债权进行清偿,这就要求债务人财产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被称为破产财产,并且具有可分配性,否则债权人债权便很难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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