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 过病种限额标准以的部分支付比例 为70%;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 70%、65%;
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 55%;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 90%、85%、80%。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扩展资料:
受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医疗保障事业中心1-6号窗口;
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22-2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