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换名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而劳动者没有签订,是按照原来的劳动继续履行的,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答团禅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清尘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