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第四年出险一次且不涉及交通死亡事故,则第五年保费不再享有费率优惠,按基本保费进行缴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根据费率浮动A4规定,由于第四年出险一次,若不涉及交通死亡事故,交强险费率浮动比率为零,也就是按原保费基本标准缴纳,但若是上年度出现涉及交通死亡事故,则按加增30%的交强险费进行缴纳。
扩展资料
交强险费率计算及变化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第四条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第七条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第十条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