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夫妻债务最新解释,债权人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咐者盯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衡和1月18日起施行)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嫌神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