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高于7.4万元/亩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外,按不高于7.4万元/亩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收益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亩。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另定。
青苗补偿标准依照《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执行,并按1.2万元/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负责。高值植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征收坟墓按有主坟墓和无主坟墓分别给予适当存放费和搬迁费补偿。有主坟墓补偿标准为5000元/穴,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每穴再奖励800元;无主坟墓补偿标准为1000元/穴。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向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2、在预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