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当满12年,就有。
关于颁发新的士官退伍安置。主要有一下几点。
1:退伍3年内做生意不用交税。
2:退伍做生意可以向银行小额贷款。
3:有三等功的退伍金增加百分之五,二等功百分之十,一等功百分之十五。
4:服役没有满12年的,由政府帮助自主择业。(也就是不安排工作了)
5:服役满12年由县以上政府安排就业。最低事业编制(6个月内必须安排)
6:在等待政府安排工作期间,按本单位的百分之80工资发放工资。
7:服役满12年,结婚两年以上,可以由配偶户口,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政府安排工作。
8:就业后,兵龄转换为工龄,享受和别的相同工龄的相同待遇。
9:当了几年兵,就可以少买几年的养老保险。
10:退伍后可以去读书,享受奖学金等一系列政策,免费培训技术,纳入政府预算。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