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扩展资料:
职工教育经费的账务处理:
第一种处理:先计提后“支出”,如果未“支出”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在纳税调整,且“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会存在贷方余额,具体会计分录:
计提时,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计提标准);
备注:201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
支出时(比如财务人员参加财税培训);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
第二种处理:“支出”时才计提,计提是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范围内,就不存在纳税调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不存在余额,具体会计分录:
支出时(比如财务人员参加财税培训)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多少计提多少)。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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