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辽宁省鞍山市近日下发《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处理办法(试行)》,对违规补课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采取明确认定标准、升级处罚措施等方式予以规范,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报道称,此次发布的《办法》认定四种情形均为违规补课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校外无偿补课。
《办法》还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违反的中小学校将被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校长、书记将接受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低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免职或撤职等处理。
希望相关规定的实施可以让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授业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