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录音中的对话未经过双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话录音就可以被当做证据向法院提交。
那么下边来举几个偷录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例一:某建设公司和某施工公司在进行电话沟通的时候,施工公司在没有经过建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电话的内容,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例二:施工单位技术员小张,在参加监理的例会上,私自打开了录音设备,录制了例会的全过程,后发生纠纷,将录音递交法院作为证据。
例三:项目经理授权技术员小王,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办公室安装了录像设备,保证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上述三个例子中,例一和例二是可以作为录音证据的,因为录制的内容是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过程中,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任何隐瞒。而例三中,私自安全的录像设备,在录制工作内容的同时,也侵犯到了当事人的隐私,所以这个录像是不能作为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