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购置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车辆申请材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发证]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经车籍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