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美学与礼仪论文1000字,有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

2020-09-14 教育 131阅读
经济法小论文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因此,从其产生之时就存在着内部各流派和外部与民法、行政法的激烈争论.可以说经济法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大陆法律部门划分的“和谐状态”,崇尚经院学术的法学家们长期苦心经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受到了冲击.“公不公,私不私了………”之后他们产生了所谓经济法无非要么可纳入民商法,要么就是行政法,结论当然是否定经济法部门的存在.现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及运行都反映出国家的干预.然而,商法与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和本质是基本相同的,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且还包含大量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甚至,对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不但采用民法、行政法责任方式,还有刑事责任.这也正反映出经济法的特色.首先在于经济现实是否有这样的要求.主要由经济法规范构成的单行法和含有经济法规范的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已较好地证实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然而,经济立法的缺陷导致的法律法规的无序,客观上要求有统一的协调者;另一方面,立法的不足和经济发展带来日益增多的新问题,仅靠单行法来解决也是不够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法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价值的存在.立法的根本动因来自社会生活的需要,所以立法者不过是表述了现实的要求而已.我国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都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目标,而经济法正是以国家积极、适度干预经济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己任.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发展问题,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经济法来发挥作用.从立法技术来看,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观指导下,已经有一批经济法性质的单行法出台.但是各单行的经济法规缺乏共同的原则指导,存在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还缺乏法律规定.前苏联经济法学派希望通过一部经济法典,除了为完善经济立法的目的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通过法典编篡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基础.是否编篡法典,从理论上说对任何一个法的部门来说都只是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是法学思想的结晶,经济立法还可以把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研究的成果以立法形式予以总结,同时推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具体在价值层面说来,在秩序价值方面,经济法追求优良的秩序,这是经济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经济法所要求的秩序是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整体上安全的交易环境和充分有序的竞争状态,不甚关注微观的交易及竞争秩序.民商法所建立和追求的秩序是个体间私的、微观的秩序,这是建立优良宏观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面对宏观的周期性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短期经济行为、经济结构和总量失衡、竞争不足或竞争过度等无序状态,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靠经济法来调整.在公平价值方面,民商法表现为机会公平或水平公平,以平等求公平,实质上是过程的公平,是形式的公平.经济法表现为结果公平或垂直公平,以不公平求公平,实质上是结果的公平,是实质上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在自由价值方面,民商法对个人权利的弘扬和对自由的永恒追求而著称于世,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追求保障个体的最大自由.经济法则体现对自由的追求和适当限制的特点,强调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介入,追求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整体自由,追求可持续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民商法对自由的追求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社会整体经济自由的实现,其调整不能避免、无法消除,方会助长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妨碍经济自由的现象.只有经济法同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调整.从实质上保障个人和社会整体的自由.在效益价值方面,民商法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强调社会整体效益优化是实现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保障.民商法虽然不赞同通过损害社会整体效益的手段获取个人效益,但它本身不关注和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能否实现最大化. 括而言之,经济立法,无论是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经济法公平、效益、秩序、自由价值的体现.解决的是其它传统法律部门所无法很好处理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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