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办公室、信访工作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机关财务、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应急管理,负责紧急重要事项的受理和督办;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系统内日常信访事项的受理和突发重大上访事件的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组织并指导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师范类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建设的规划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中涉教项目的审核和协调工作;承担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校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行政复议、提案和议案办复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城区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的下达及全市高中段招生计划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属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负责城区中小学网点布局管理,负责市属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城区中小学基本建设立项管理及所属单位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立项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校园绿化美化及校园、校舍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制全市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监管学校收费行为;负责本级教育经费拨款及管理工作;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级教学装备、校舍维修项目的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的政策、措施;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全市教育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工作;负责有关审计、税务、财务检查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幼儿教育处)
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规定;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规划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并实施学前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和管理教材编写和使用;负责基础教育的学籍管理、招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公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德育处)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班主任队伍培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八)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负责全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市属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的学校管理;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就业指导、专业设置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指导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师资培训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进修院校和市属师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省、市级骨干教师的推荐、考核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建设与应用;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督导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相关制度和指标体系,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中等及其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处级干部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长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人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十三)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办教育办学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全市民办教育的布局结构;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四)老干部处
贯彻离休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离休干部工作计划,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老干部工作;指导和考评所属单位离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离休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活动;负责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