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立案以后具体流行是怎样的?

2022-08-23 社会 77阅读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加原来审判的人员应当回避,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排除原办案人员由于个人考虑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解决,也消除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对原审判人员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公正判决。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理,本着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属于冤假错案,要纠正,要平反,属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属于原判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二审法院院长经审判委员会提起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等,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判刑的,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定罪判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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