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债利息收入: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税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支出不得扣除。
3、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超标工资:国税函[2009]3号规定: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
综上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20+30+10=460万,按照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460*25%=115万。再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分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