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产品的分类,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大致可以分成二类:
一是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其内容意义的“公共性”特别高,即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或社会稳定,或与国家和民族文化创新、传承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服务。这些文化服务,必须由政府直接控制管理或由政府直接投入经费加强建设和发展,如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台的新闻频道、国家信息网络、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美术馆、纪念馆等。
二是准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其内容意义的“公共性”较低,并且与国家主权、文化信息安全关联不大、还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并通过市场采购获得的文化产品服务,如娱乐、电影、演出、展览、美容、健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