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在该文件中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不在于名字,而在于实际的工作形式,工资支付方式等等之类,属于劳动关系的,即使是劳务合同,也是劳动关系,反之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