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初,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酝酿的方案是设6等20级,即:
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变。
1955年正式实行军衔制时,共设6等19级,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即:
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3级:上士、中士、下士。
兵2级:上等兵、列兵。
但实际授衔时,应毛主席本人的要求,大元帅衔空缺未授;增加授予准尉军衔,这是考虑到当时我军有十几万副排级干部,军委决定暂时增加准尉衔,以解决副排级干部的衔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