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出现哪些情形的医疗机构可以取消其处方权

2020-09-24 时事 124阅读

《执业纪律处理规定》以下情形取消处方权:

第二十三条 凡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和其他物资,以及基建维修等工程建设等经济往来中,对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好处费、提成费等。

第二十四条 凡以患者名义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等。

第二十五条 非财务部门或个人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敲诈患者及其亲属。

第二十七条 收取患者及其家属“红包”拒不退还和上交的。

第二十八条 凡损害医院利益,“分流”病人,收取“介绍费”、“好处费”或其他回扣的。

第三十条 医师利用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扩展资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医生超常开抗菌药处方将被限制或取消处方权

百度百科-执业纪律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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