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一、受理工作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五、工作时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