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1、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
2、申请入驻实体的创业规划书;
3、创业实体入驻协议;
4、入驻实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入驻实体法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入驻实体吸纳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见习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7、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数据月统计表(加盖企业公章);
8、入驻实体每年纳税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申请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