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口供说的与事实不符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扩展资料:
公安局录口供时必须要保证自己想公安机关传达的信息是真实的,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录口供或者是传唤等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获得案件的证据的方式,为了使得这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仅是需要到公安机关录口供的职员需要讲述案件的实情,公安机关的职员在录口供的过程之中,也是不得有任何的威逼利诱的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