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22条之规定: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二、退伍时,没有被确定为预备役的。
可以向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人武部)报名,要求加入预备役,经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后,办理预备役登记。
三、预备役人员的待遇
《兵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