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老早就碰到,就是一直没思考,觉得就是外国人外国公司有钱啊。
当然这不完全是事实。
许多外企固然有雄厚的资本和财力,但是国内一些垄断性企业油水也是相当的足。
当然,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
然而国企事业单位等等尽管“名义工资”即基本工资不高,但是津贴福利奖金多,综合起来也不比外企差多少。
只是最近在看税法,发现了一些事实,也许能够部分解释这个问题。
当然先申明一下完全是一家之言。
通过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比较,我发现两者在员工工资扣除项目上的差异。
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个企业税所得额是由企业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而得。
在内资企业的工资扣除项目中,税法规定只有计税工资才能税前列支,即每个员工的工资中只有1600是可以扣除的。
也就是说你把工资定得越高,这笔超出计税工资的支出没有办法扣除的话,是要越多交企业所得税的。
而外资企业就不同了,税法规定企业员工的工资可以全部税前列支,即员工的工资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但是员工的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倒是有限额的。
这样的话,外资企业把工资定得高一些,福利少发一些,相对低工资高福利,它可以扣除更多的支出,也就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
解释到这里,这里的微妙关系就很清楚了。
但是,我又在想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现在外企的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优惠的庇护下都很低,差不多15%。
而反过来看个人所得税,月工资2000-5000为15%,5000-20000为20%,20000-40000为25%,再往上则更高。
那么外企把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转嫁到员工个人头上,实质是多交了税,形成了资源浪费。
这一点还是想不明白。
当然外企向我国交税是多多益善,只是想不通这里的一些更深一层的关系。
也可能是我现在还没有搞清楚的。
当然啦,随着我国明年开始实行的“两税合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差将减小。
我也还没来得及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知道新法中对于两种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项目有何调整。
照理说应该是统一规则了。
我不得而知。
书到用时方恨少,知识永远都不够用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