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