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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尽管通常教科书没有把抛弃明确划归专利权的权项,但是依照上述专利法条文和民法基本原理,专利权人既然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依自己的意志抛弃权利。正如同物权的所有人可以抛弃物权,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不缴年费和书面声明两种方式放弃专利权。
专利法仅仅对抛弃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和形式要件做了规定,并没有对专利权人抛弃专利权制定任何实体法的约束。这是否意味专利权人只要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就可以不受约束的任意抛弃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