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投资人被快车司机打与滴滴公司有关吗?

2020-09-22 社会 119阅读

日前,据媒体报道,自称滴滴投资人的张桓在2018年4月28日夜间通过滴滴叫车时,与接单的快车司机,因投诉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进而被打受伤。

对此,据称”2014年通过深圳某家财富管理公司我投了滴滴D轮估值125亿美金时的100万美金,2017年还投了滴滴某个汽车后服务的业务公司“的张桓在微博中表示,将卸载滴滴,贱卖滴滴的所有投资。

事发原因:快车司机因接错人,乘客辱骂性投诉,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受伤

根据乘客张桓和滴滴平台提供的信息显示,2018年4月28日晚21:50:23,张桓通过滴滴提交叫车订单,后接单司机在约定地点接错人,导致张桓的订单行程进入开始状态,无法重新下单。

期间,在 21:53 到22:01 ,张桓和接单司机有过5次通话记录,协商订单解除事宜,其中,张桓在沟通中存在使用“侮辱性词汇”的行为。此外,张桓为了解除或变更订单,还通过投诉机制向滴滴平台发起了多次投诉。

最后,快车司机因被投诉且遭受张桓侮辱性词汇伤害,折返后与张桓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张桓打伤。

可以说,整个事情的经过就是“乘客通过滴滴叫车-司机接单-接错人开始行程-乘客希望另外叫车但无法重新下单-投诉司机-司机殴打乘客”。

作为乘客,如果说张桓一点过错都没有,似乎不太客观,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张桓在与司机协商订单解除或变更时使用了侮辱性词汇并发起投诉,司机就折返并殴打乘客,过错更加明显。

因此,在整个殴打事件过程中,司机是主要过错方是没有疑问的。

对此,滴滴在向媒体提供的声明中显示,工作人员已第一时间跟进处置,调查核实冲突详情,联系乘客代表公司致歉。同时,滴滴将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处理。

按照滴滴的声明,对于乘客张桓因被滴滴快车司机殴打致伤的损失,滴滴承诺以先行垫付的方式承担补偿责任。

平台何责:滴滴应对司机、车辆的资格准入和乘客安全承担管理和保障责任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多部委制定的联合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因此,乘客或用户通过滴滴“叫车”或“打车”,不论是所谓“专车”,还是“快车”,实际上是与滴滴达成的客运服务协议,具体滴滴是安排那个司机或车辆履行客运服务,由滴滴决定,司机与滴滴之间的关系,根据协议不同,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合同关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以乘客张桓的经历为例,张桓与滴滴达成客运服务协议后,由于司机一方的过错,致使接错人,使得张桓的出行时间被迫延迟,滴滴应向张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张桓与滴滴派单的快车司机在协商变更订单时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受伤,作为承运人的滴滴,应对其遭遇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因此,滴滴应对其平台从事客运接单服务的司机和车辆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对其平台上的司机组织培训、教育等以保障服务质量。

简单说,与张桓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机及车辆,如果尚未取得相应许可的话,那么, 其实际从事的是非法营运服务。相应的是,滴滴在该客运服务合同中,可能因安排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司机履行客运服务,进而也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服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司机和平台都应被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张桓除去可以报警之外,也可以向事发地的网约车行政管理部门就可能存在的非法营运问题进行举报。

其实挺简单的一件小事,因为双方不冷静闹大了。

来源:搜狐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