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关于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已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有些法院在执行中没有严格掌握,对检察机关交付审判的应随卷移送的赃款赃和而未随卷移送的案件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也未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款赃物随卷移送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认识不尽一致。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应随卷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因为赃款赃物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随卷移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所移送的赃款赃物应由终审法院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
二、关于适用财产刑的罚没款是否随卷移送的问题。这个问题过去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执行中,如果案件发生了二审程序,原审判决的罚没款也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案件在二审中,对罚没款项的裁决可能会发生变更。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决定后,由二审法院确定如何执行。不能不随卷移送,更不能就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先行执行。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5条的理解和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需要执行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有些法院理解为这一条的规定,包括二审判决和裁定后的款项均由原审法院处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