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大病救助政策

2020-09-23 社会 159阅读

一、 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按县民政局民优〔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扩展资料:

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15%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2000元。

参考资料: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病救助的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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