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我们法律规定,除了少数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判决互认的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外国法院判决要想在中国被认可,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承认手续。这种承认手续需要在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外国法院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