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用于指导下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目标。自2009年起,中国残联作为参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部门之一,与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在全国11个省、20个县开展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2011年,又共同制定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明确提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范围,必将为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以此项工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农村残疾人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残联要从源头介入、全程参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残联组织要按照国办31号文件的要求,进入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参与方案制定、对象识别、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续帮扶各阶段工作,掌握试点工作动态。
各乡村试点机构和工作评议机构中要有残联工作人员或残疾人代表参加,确保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在对象评议、对象识别和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要发挥乡、村残联专干和专职委员作用,帮助摸清农村残疾人家庭生产生活状况,核查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情况,了解残疾人的需求意愿,帮助符合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条件的残疾人主动提出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申请,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残疾人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中不被遗漏,在指标体系中不被低划,为试点地区残疾人切实得到帮扶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做到科学有效识别,确保残疾人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底数清楚
按照规定的识别指标和程序,结合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在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登记中,把因残致贫独立作为致贫因素和类别列入登记表格中,建立贫困残疾人花名册,便于识别工作完成后统计出低保和扶贫开发两类对象中的残疾人数量,利用扩大试点工作掌握农村残疾人贫困状况底数,为制定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在实施登记中,要注意把尚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但达到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口列入因残致贫类别中。为配合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国残联编印了《农村残疾人简易识别手册》,是目前尚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地区识别残疾人的简便、实用的工具,各级残联要抓紧对试点地区工作人员关于残疾人识别的业务培训,同时督促加快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工作。
各试点县残联要借助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统计出符合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的残疾人,建立实名制档案信息,以乡(镇)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并将名册上报县级残联汇总成表,将统计数据于识别工作结束后上报省级残联(信息登记表附后)。
三、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普惠、特惠政策
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办法中,要制定对农村残疾人普惠和特惠等特别扶助和优惠政策,将识别出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按最高标准发放低保金,并给予定期救济。
将识别出具备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的贫困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根据不同情况,除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扶持政策,优先纳入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教育免费及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外,要在扶贫资金、项目、技术指导上优先或重点安排,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更加有效的扶持措施,提高资金救助和扶持标准,确保贫困残疾人在两项制度衔接中真正受益。
四、要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
各试点省级残联要及时了解本省试点范围,掌握试点工作动态,组织试点市、县残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试点工作,跟踪指导试点工作进程,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试点县上报的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地区残疾人信息登记表汇总提交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中国残联将组织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检查、督导工作,并在试点省选择试点县,采取深入试点县蹲点方式,解剖残疾人具体识别和在程序、政策方面的衔接情况,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指导全国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
1、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地区残疾人信息登记表(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
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缓解和消除农村贫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都是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的,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基本原则和试点范围
(一)目标。通过探索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试点范围。中西部地区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
二、标准和对象
(四)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五)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六)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七)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八)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省(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领导。省(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十)周密制定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点县的试点方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县的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十二)大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和典型示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