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
(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2、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3、(1)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 (3) 首次进口的进口葡萄酒 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进口葡萄酒标签中
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 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应当随附 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葡萄酒再次进口时,
仅需提
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葡
萄酒,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
4、提供境外葡萄酒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收货人备案号。 5、特殊规定:
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