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四)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五)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