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没有权力争孙子的抚养权,除非父母双亡或者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扩展资料
法院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听取子女自己独立的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6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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