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
1925年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该修正章程也称为中共四大党章,中共四大章程或中国共产党章
程(1925)。这个修正章程共有六章三十一条,包括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它基本上保持了二大、三大党章的内容和结构,只作了个别修
改。四大党章有两处作了重要修改:其一,把三大党章规定的“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
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其二,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改称为“总书记”,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改称“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