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问题描述,交警认定所述人全责是合理的,原因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此外,即使对方超速,也是次要责任。另外你们这样的事故,所幸应该没有大的人员伤亡,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只判断全责、无责、同等(各修各车),为了理赔方便。
扩展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